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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处理操作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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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5-15 17:15:4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工伤处理操作实务

1、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而肇事司机逃逸的,办理工伤认定申请有没有不同?  
答:与办理一般工伤事故的工伤认定手续是一样的,由企业到劳动行政部门申报;企业未按前款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因车祸提出工伤认定的,需要哪些材料?  
  张大业是在2004年1月26日下班途中(每天都走同样的往返路程)发生车祸,造成左腿骨折。他的上下班路程比较远,而且肇事车辆逃逸。  
  问:去劳动部门做认定是否还需要其他材料?  
答: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属于“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时,应当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证明(包括肇事车辆逃逸的)。  


  3、下班途中发生车祸,可以申请工伤认定吗?  
答: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朱大妈这种情况应当首先向企业所在区县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认定为工伤后,向所在区县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鉴定申请,进行伤残等级鉴定。  


  4、未上“三险”的职工加班回家路上遇车祸,能算工伤吗?  
  王先生在一家国有企业工作了8年,但是公司一直没有给他上“三险”(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工伤保险)。他在星期天加班回家的路上,发生了车祸,造成右手粉碎性骨折及大腿骨折,在999急救中心住了一个月。  

  问:王先生算不算工伤?公司应不应给他报销有关医疗费用?王先生应该怎么做才能享受到相应的工伤待遇?  
  答: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该认定为工伤。王先生发生车祸应该认定为工伤。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由于王先生所在的公司没有给王先生上工伤保险,因此王先生住院治疗的所有医疗费都应该由单位报销。  
王先生首先应该去劳动部门认定工伤,然后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在病情相对稳定后,应该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如果发生劳动争议,可以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5、违章造成交通事故的能认定为工伤吗?  
  小张是一家企业的会计,2004年3月5日是星期五,又是他女朋友的生日,一下班他就飞快的骑着自行车往家赶,眼看着路上堵车,小张一时性急走近路逆行,迎面开来一辆大卡车,小张躲闪不及被撞成重伤,事后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在小张。单位认为由于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在小张,因此不能给他认定为工伤。小张对此不服。  

  问:单位说得对吗?小张发生的交通事故可以认定为工伤吗?  
  答:单位说的不对,他们依据的是《工伤保险条例》实施以前的旧规定,这些旧规定已经废止。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不管小张有没有责任,只要是下班路上、上下班途中发生的机动车辆的交通事故都属于工伤保险认定的范围。  

  6、乘坐单位车辆外出工作时遇交通事故,单位应负什么责任?  
  卫峰乘坐单位车辆外出工作,因司机违章造成翻车,致使其九级伤残。单位一直隐瞒事件真相,没有办理相关工伤认定手续。  
  问:单位应负什么责任?卫峰应得到什么待遇?  
  答:工伤属于无责任赔偿,因此无论造成工伤的责任方是属于单位还是个人,都不以责任论处。单位应该办理有关工伤认定手续,在劳动部门认定后,单位应该负责落实卫峰的有关工伤待遇。  

只要认定为工伤,卫峰就应当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7、出租车司机遇到交通事故能享受工伤待遇吗?  
  洪林是北京的一位出租车司机,他于2003年12月30日遇到交通事故,造成腰椎骨折,并在积水潭医院做了手术。公司说他不享受工伤待遇,因为他的事故发生在2003年,公司也没有给司机上保险,由于他家在郊区农村,生活困难,目前面临求助无门的困境中。  

  他的家人问:他的公司对他的住院治疗等费用应否给予援助?公司或者社会对他应承担什么样的保障?  
  答:如果他是在工作中遇到交通事故,应认定为工伤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他的公司应承担他的住院治疗等费用。  
单位如不为其申报工伤,职工个人或亲属在一年之内可以向企业所在地的劳动行政部门申报工伤。并可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8、出租车司机工作时遇车祸身亡,能认定为工伤吗?  
  张涛是出租车司机,与出租公司签订承包经营合同;每月交车辆折旧费、经营权使用费、管理费等;出租公司负责营运管理,负责办理各种营运手续、年检手续、换证换照手续、领发养路费等各种票证,负责办理保险、协助事故处理等等。2003年2月,张涛载客出车时发生车祸,当场死亡。  

  问:这种情况能否算工伤?  
答:应该认定为工伤。如果出租公司没有及时为其申请认定工伤的话,张涛的亲属应该在2004年2月份前向公司注册地劳动保障部门提出认定申请,由具体受理部门进行认定。只要完成了工伤认定,张涛的直系亲属将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如果公司没有为其办理工伤保险,上述费用将由公司承担)。  


  9、员工出差回单位时被车撞伤,可享受哪些工伤待遇?  
  张巨是某公司的办公室主任兼管人事工作。该公司一员工在出差回单位途中被车撞伤,经交警部门鉴定,肇事车司机应承担主要责任。现在有下列问题他不明白,特向律师请教:  

  (1)该员工的情况能否申请认定工伤?  
  (2)若可以认定为工伤,则该员工的停工留薪待遇是从发生交通事故之日立即开始执行还是在被劳动部门认定为工伤后才执行?  
  (3)若发生交通事故的员工的停工留薪待遇若从被劳动部门认定为工伤后才执行,则在发生交通事故之后被认定工伤之前这段时间内,用工单位能不能根据该员工是否履行相关病假申请手续而对此类员工的缺勤情况区别处理,即对那些办过病假手续的等待进行工伤认定的员工的缺勤按照病假处理并执行病假工资待遇,而对那些未办理病假手续的等待工伤认定结果的员工的缺勤按照旷工处理?  

  (4)遭遇交通事故导致工伤的员工能享受哪些工伤保险待遇,这些待遇中哪些部分需要用人单位支付,哪些部分可从社会保险基金中支付?  
  答:(1)该职工的工伤可以申请认定工伤。  
  (2)停工留薪待遇是从发生交通事故之日开始执行。  
  (3)都应该办理相关的请假手续。  
(4)可以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医药费报销、停工留薪待遇等工伤待遇。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医药费报销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其余工伤待遇应由企业支付。  


  10、因公外出途中发生意外事故应认定为工伤吗?  
  2004年3月28日,沙尘天气再次席卷了华北大部分地区,局部地区风力达6~7级。就在当日,化肥厂劳资处办事员程林骑摩托车冒着风沙前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理业务,途经平安路时,风力加大,树枝在风中呼呼作响,突然直径30余厘米的树枝被折断,恰巧砸在路过的程林身上,立即人倒车翻,肩部被树枝砸伤,脚踝部被车压伤。经医院诊断,程林右脚踝骨骨折,需进行住院治疗。本人提出了工伤待遇申请,经单位研究同意上报,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处调查核实,予以认定为工伤。  

  问:因公外出途中发生意外事故能否认定为工伤?  
答:《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遭受伤害,应认定为工伤。程林在平安路上受伤的遭遇,确实意外,而事出有因,他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办理业务是执行本职工作任务,在途中被树枝砸伤,并非是个人因素造成的,应视为工作中负伤。其受伤理应由企业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经单位同意申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是合理的,认定工伤结论符合政策规定。


11、因公外出期间发生交通事故致残可否认定为工伤?  
刘文系汽车销售公司业务员,2002年9月9日公司指派其到汽车制造厂联系业务,10日上午9时到汽车制造厂看样车,途中因急于赶路而违章穿行,被夏利出租汽车撞断双腿。此事故经当地公安交管部门处理,认定刘负事故主要责任。事后,刘向单位提出工伤保险待遇申请,单位以刘在交通事故中负主要责任为由,不同意认定工伤。刘又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提出申请,经调查,确认其事实,刘是在去外地出差、联系业务期间发生交通事故受伤的,当地社会保障部门认定其为工伤。  

  问:这种处理意见是否正确?  
答:当地社会保障部门处理的意见是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职工受企业领导指派出差联系业务,属从事本单位的工作,外出期间应视为工作时间。因工作原因,发生交通事故无论有无责任或责任大小,只要不属自杀、自残行为,都应按照工伤保险实行无责任赔偿原则进行工伤认定,对这种情况的处理不应和上下班交通事故的工伤认定同等对待。本案例中刘文受单位指派到汽车制造厂联系业务期间,违章横穿马路,发生交通事故,显然是不对的,自己也身受其苦,但主要是因急于办理业务,不存在自杀、自残的可能性,到外地不熟悉环境也是一个客观因素,因此,对这种情形也应认定为工伤。  


  12、未作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以前能作工伤认定吗?  
  2004年元旦后的第一天(1月2日),早上7点50分,秦某像往常一样,照例骑着自行车行驶在上班的路上。路过一个丁字路口时,突然秦某与一个横冲过来的手扶拖拉机相撞,这起交通事故造成了秦某右小腿粉碎性骨折,而肇事的手扶拖拉机司机在交警赶到之前却弃车逃逸了。  

  秦某在治疗期间,其妻子向当地交警中队提出责任认定的申请,交警中队回复:此事故为无号牌手扶拖拉机司机肇事后逃逸,经走访调查至今仍无法查明肇事者的身份,根据公安部复字[2001]19号《公安部关于道路交通事故逃逸案件有关责任认定问题的批复》规定,暂不做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既然找不到肇事者,秦某就无法得到赔偿。妻子十分着急,第二天向当地的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认定工伤的申请,期望能从工伤保险的角度得到赔偿。  

  一位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工作人员,听了秦某妻子的情况介绍后认为,秦某的情况现在还不能认定为工伤,理由是:交警部门在对交通事故未进行责任划分,且未作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之前,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无法对秦某的负伤作出是否属于工伤的认定。因此,该工作人员拒绝受理秦某妻子提出的工伤认定申请。  

  这下可给秦某的妻子出了一道难题:一方面交通管理部门找不到肇事者逃逸,就无法作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另一方面,交通管理部门不出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就不予工伤认定。  

面对这道无解的难题,秦某的妻子不知如何是好。  
  问: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是否应该将秦某的这种情况认定为工伤?  
  答:秦某的这种情况应该被认定为工伤,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做法是错误的。其理由如下:  
如果按照2004年1月1日以前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规定,秦某的现状确实不能认定为工伤。因为在上述《办法》中虽然也将职工因上下班途中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受伤,纳入了工伤范围,但对适用条件作了严格限制,即必须同时满足下列五个条件才可以认定为工伤:(1)必须在企业规定的上下班时间内;(2)必须在上下班必经路线上;(3)必须是本人无责任或不负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4)必须是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5)必须是本人负伤、致残或者是死亡的。按照这一标准衡量,秦某虽在上下班路线上发生了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但由于他在此次交通事故中是否负主要责任,目前尚无法确定,因此现在还不能认定工伤。  

但是由于案例中的事故发生在2004年1月2日,新的《工伤保险条例》已经开始实施,而旧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已经废止,因此,秦某的工伤认定问题,不能再按旧《办法》执行。按照新《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只要具备上下班途中和机动车事故伤害两个要件,就应该认定为工伤。秦某发生的交通事故已经具备了上述两个条件,即使将来抓住肇事者后认定秦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也应该给秦某认定为工伤。所以,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以交通事故责任没有认定为理由,推脱为秦某进行工伤认定的做法是错误的。  


  13、职工下班途中因交通事故受伤算工伤吗?  
  2004年3月10日,信达公司经理助理张燕经公司领导指派与单位几位业务人员共同与客户谈业务,谈至晚11时左右结束。张燕与本公司另一名年轻的女同事王丽骑自行车回家。张燕担心王丽路上不安全,又因其正常上下班路线道路维修堵塞,于是绕路300米与王丽同行,将王丽安全送到了家自己才独自回家。就在回家途中,她却不幸被汽车撞伤,肇事司机逃逸了,她被行人送到医院,经抢救治疗,最终造成双下肢瘫痪。此事故经公安交管部门认定,属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事发后,张燕家属代其向公司提出工伤待遇申请。而信达公司认为:张燕发生交通事故可以视为上下班时间,但不是回家的必经路线,护送王丽回家也不是公司领导指派,属个人行为,她是否按照因工处理,需请示劳动保障部门决定。  

  问:职工上下班途中因交通事故受伤算工伤吗?  
  答:本案涉及的是职工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认定为工伤要具备什么条件的问题。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此类情形认定为工伤应具备三个条件:一是在上下班途中;二是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三是本人受到伤害。张燕下班途中回家发生的交通事故,完全符合这三个条件,理应认定为工伤。  

信达公司所持的理由是依据《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的第8条第9款:职工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上,发生无本人责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负伤、致残、死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由于该办法已于2004年1月1日废止,因此该公司的观点是完全错误的。  


  14、司机在工作中因违章驾驶致残可否认定为工伤?  
  杜力系运输公司司机,2004年1月20日受公司指派驾驶东风货车去山西拉煤,在返程途经峪县境内时,因超速行驶,与同向大货车追尾,身受重伤,被送到峪县医院抢救,因脾脏破裂施行了切除手术。此次交通事故所在地公安交管部门作出了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杜力违章超速是造成此事故的主要原因,应负事故主要责任。事后,杜力向公司申请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公司认为杜力违章驾驶,事故中负主要责任,不应认定为工伤,双方发生劳动争议。  

  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如何裁定?  
  答: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定应认定杜力为工伤,不支持公司对杜力因交通事故受伤不算工伤的意见。司机是特殊工种,职业危险性较大,容易发生交通事故,处理这个问题所依据的政策,一是1991年9月国务院令第89号《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由公安交管部门认定交通事故责任和是否构成犯罪。交通事故责任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四个等级。本案中,杜力被裁定负主要责任,未构成交通事故肇事罪。二是应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司机在执行本单位工作任务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伤亡,如同职工在车间操作机器一样,对一般过失性违章应按照职工工伤保险无责任赔偿的原则处理,无论事故责任大小,包括所有四个等级责任的交通事故,只要不属于犯罪行为、自杀自残行为、醉酒所造成交通事故的,都应认定为工伤,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定的法律依据为: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司机工伤认定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6]271号)规定:司机驾驶车辆执行本单位日常工作时发生交通事故导致本人受伤的,应认定为工伤。如果属于犯罪行为、自杀自残行为、醉酒所造成交通事故的,不应认定为工伤。  


  15、司机酒后驾车出事故致伤能不能算工伤?  
  2004年2月13日,摩托车经销公司司机程勇受公司指派,驾驶东风货车到外地永乐商行送货。卸完货后,永乐商行派人陪同程勇到饭馆吃饭,因为高兴,程勇喝了一斤白酒。饭后驾车返回途中,与同向行驶的货车发生追尾事故,造成右股骨干骨折,肠破裂,面部受伤。此交通事故经当地公安交管部门处理认定,程勇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7条、第26条第6款规定,对事故负全部责任,并给予经济罚款和扣留驾照的处罚。事后,程勇向单位要求认定为工伤。单位不同意。  

  问:单位的处理意见对吗?  
  答:单位不同意程勇认定为工伤的意见是正确的。《工伤保险条例》规定,醉酒导致伤亡的不得认定为工伤。而程勇身为汽车司机,违反酒后驾车的禁令,导致严重伤害,实在是咎由自取。  

一是《道路交通管理条例》明确规定,驾驶人员酒后不得驾驶车辆。程勇身为驾驶员应熟知此项规定,明知不可为而为之,酒后驾车,实属故意违章行为。公安交管部门对这起事故有明确结论,并给予程勇严厉处罚。  

二是驾驶员是一种特殊工作岗位,正常情况下驾驶车辆就易发生交通事故,如果不是酒后行车并构成违法犯罪,即使本人负有全部责任,也可以认定为工伤。但是,程勇的情况不能按工伤处理。  

  16、职工上下班途中与自行车相撞受伤算不算工伤?  
  孟桂芳,女,48岁,系华丽有限公司职工,2003年11月14日下班骑自行车回家途中,被一名骑自行车的男青年撞倒,到医院检查诊断为右锁肩骨骨折。事后,孟桂芳以上下班时间和必经路线上发生意外伤害为由,要求公司按因工负伤处理。公司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请示,答复是按非因工处理。  

  问:劳动部门的处理意见是否正确?  
  答:本案中,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的答复意见,是依据改革后的工伤保险政策规定,上下班交通事故,由机动车造成的,算工伤,非机动车事故不算工伤。在改革前,对企业职工而言,所有交通事故都是不算工伤的。因职工上下班途中并非是直接从事企业生产工作,因此,1953年的《劳动保险条例》没有把职工上下班途中发生意外事故受伤纳入认定工伤范围。但随着社会发展,国情变化,机动车辆增加,道路交通事故增多,加之机动车辆属高速运动的机器,容易发生对行人的交通事故,特别是城市中对上下班职工的事故伤害危险比较大,因而在80年代初,机关、事业单位首先规定工作人员上下班交通事故死亡的定为工伤。为保障企业劳动者的切身利益,《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对过去的政策进行了修改补充,将职工上下班途中发生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受伤、死亡,纳入工伤认定范围,同时对适用条件作了严格限制,一是企业规定的上下班时间;二是上下班必经路线;三是非本人负主要责任的事故;四是与机动车辆相撞发生的伤亡。《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更进一步,只要具备前面四点中的第一点和第四点即可认定为工伤。  

为什么不适用于自行车相撞的事故呢?因为自行车属人力车,与自行车相撞受伤多数是双方都负有某些责任,事故比较多,伤情比较轻,不能由企业工伤保险包起来,因此,国家政策不能把上下班途中因骑自行车相撞负伤纳入工伤认定范围。本案中,孟桂芳上下班途中是被自行车撞伤,尽管对方负全部责任,但属于非机动车撞伤,根据政策不能认定为工伤。企业应按非因工处理,而她可以请求肇事者给予伤害赔偿。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7、明文规定不是工伤,劳动保障部门为何认定为工伤?  
2003年11月28日,北京大华公司职工李晓光开车去公司上班,在路上因为违章与一小货车相撞致左手肘关节粉碎性骨折。事后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为李晓光应负主要责任。治疗期间,李晓光向公司提出了工伤认定的书面申请,单位人事部门准备同意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申报工伤。但在与李晓光的谈话过程中,人事部门了解到李晓光是因为开车送孩子上学而绕道远行耽误了时间,又怕上班迟到被扣奖金而违章驾车出的车祸。人事部门认为李晓光不是在上下班的必经路线上,且又对公司隐瞒真相,遂决定不给李晓光办理工伤认定申请手续。李晓光在2003年12月先后三次请求公司为其办理工伤申报手续,都被公司拒绝。2004年1月17日李晓光的家人去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工伤认定,2004年2月5日,劳动保障部门作出了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为李晓光颁发了《工伤证》。  

大华公司对此不服,提出行政复议。  
  问:《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明文规定不是工伤的,劳动保障部门为何认定为工伤?  
  答:《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八条第九款规定,“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上,发生无本人责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依据这一规定,李晓光送女儿上学绕道远行并没有发生在必经路线上且违章负有主要责任,显然与规定不符,不能认定为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依据这一规定,李晓光上班途中发生机动车事故应当认定为工伤。  

  但是《工伤保险条例》正式实施日期是从2004年1月1日始,而李晓光发生交通事故是2003年11月28日,劳动保障部门为何不依据《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而依据《工伤保险条例》作工伤认定的法律依据呢?关键就在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还有一句:“本条例施行前已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尚未完成工伤认定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由于北京大华公司在2003年12月份拒绝为李晓光申请工伤认定,致使李晓光的工伤认定在2004年1月1日以前无法完成;李晓光的家人在2004年向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工伤认定,这个时候劳动保障部门适用的法律依据已经发生了变化,应该依据《工伤保险条例》而非《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来判定李晓光是否工伤。  

所以劳动保障部门作出认定工伤的决定是正确的。  

  18、同是交通事故,同是醉酒,为何工伤认定两样?  
  江城化工总厂采购部的胡虎于2004年2月10日到滨城出差,联系化工材料的采购事宜。胡虎与滨城石化公司销售部取得联系,在该公司本部与销售部经理王万林签订了石化产品销售协议。  

  由于初次合作成功,王万林邀请胡虎共进晚餐,胡虎愉快地接受了邀请。不料王万林晚上急性肠炎发作,不能赴宴,遂指派司机汪龙去陪胡虎吃饭。双方一见面,却发现彼此原来是要好的战友,因为互相都有地址变动而失去了联系。老朋友难得见面,酒是肯定要喝的,二人先各喝了两瓶啤酒,边喝边聊,不知不觉聊到各自的工作情况,这就触到汪龙的伤心处了。想当初,自己还是胡虎的入党介绍人,如今彼此差别大了,想到这,汪龙心中不平。“来来来,喝白酒,喝啤酒不过瘾”,汪龙说。胡虎一看汪龙情绪不对,想劝汪龙少喝点,没想汪龙又补了一句:“你要是看不起我的话,你就别喝。”这话说得胡虎无话可说,而胡虎也是讲义气的人,“来,谁说看不起兄弟,咱们兄弟一醉方休。”两人又喝了两瓶52度的五粮液。吃完饭后,胡虎劝汪龙回家,自己打的回宾馆,汪龙说:“这点酒算什么,看不起兄弟,就别叫我送你。”随后汪龙开车送胡虎回宾馆,在路上开上逆行道,与迎面而来的一辆大货车相撞,两人当场死亡。事后,江城劳动保障部门为胡虎办理了工伤认定手续,而滨城劳动保障部门拒绝了汪龙家属的工伤认定申请。  

  问:同是交通事故,同是醉酒,为何工伤认定两样?  
  答:根据1996年12月30日劳动部办公厅劳办发[1996]271号函的精神,由于司机是一个特殊工种,职业危险性较大,所以司机驾驶车辆执行本单位正常工作任务时发生交通事故,导致本人伤亡的,应认定为工伤;如果是属于司机的犯罪行为、自杀自伤行为、酗酒所造成或蓄意制造交通事故的,则不应认定为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在工作时和工作场所内,因为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如果是醉酒导致伤亡的,也不能认定为工伤。  
  汪龙送胡虎回宾馆休息,属于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因为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但是汪龙饮酒过量导致醉酒而发生交通事故,所以不能认定为工伤。  
胡虎是因工外出期间,因为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虽然胡虎也有醉酒情形,但是醉酒并不是导致胡虎死亡的原因,交通事故才是胡虎死亡的根本原因。所以江城劳动保障部门批准胡虎为因工死亡是完全正确的。  


  19、抢救病人过程中染病是否属于工伤?  
  答:1、如果认定你是因工致病,那么博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不予认定工伤是有充足的依据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只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四十八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才能视同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对于感染疫病有更进一步的规定,“由用人单位指派前往国家宣布的疫区工作而感染疫病的”方可认定为视同工伤。我个人认为,由于你的职业特点,你因工致病是由于工作中受到伤害所致、是你的职业因素造成的,因此认定为因工致伤(害)更为合适。  

  2、在复议机关维持原行政机关作出的认定结论的情况下,只能告原行政机关。  
  3、在没有别的选择的情况下,这就是最好的证据,当然你还需征得病人的同意。你必须通过化验来证明,你感染致病与抢救病人是存在因果关系的。  

  4、如果法院愿意受理,你最好直接打人身损害赔偿官司,虽然广东的工伤待遇不低,但某些方面人身损害的赔偿要更高一些。第七节视同工伤情形与工伤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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