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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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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6-17 13:36:4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制度的通知
大政办发 [2006] 68号 
2006-06-07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大连市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大连市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制度

  为规范全市各类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工作,确保事故报告渠道畅通、突发安全生产事故得到妥善处理,依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 报告范围
  凡在我市境内发生的重大人身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以及性质严重、产生重大影响的下列各类事故,除按现行法律、法规报告外,还要按本制度执行:
  (一)一次死亡3人以上(含3人)的工矿商贸、火灾、道路交通、水上交通、铁路交通、航空、渔业船舶、农用机械、燃气、职业中毒、特种设备、人员密集场所等各类事故;
  (二)危险化学品泄漏、燃爆等已造成或可能造成人员中毒的事故;
  (三)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各类事故;
  (四)社会影响较大、涉险人数30人以上(含30人)或可能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未遂事故。
  二、 报告内容
  事故报告内容主要包括:
  (一)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名称;
  (二)事故发生的行业类型、经济类型、企业规模;
  (三)事故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四)事故类别;
  (五)事故简要经过及事故原因的初步分析判断;
  (六)事故应急救援情况;
  (七)事故报告单位及其联系人、联系电话。
  三、报告程序
  (一)一次死亡3人以上或者经济损失重大以及性质严重、产生重大影响的各类事故发生后,当事人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要立即向单位负责人报告。
  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必须立即向当地事故归口管理部门和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部门(以下简称有关部门)报告。
  驻连中直、省属企业和市属企业发生事故后,单位负责人在向当地事故归口管理部门报告的同时,还要立即向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报告。
  (二)没有单位的自然人或者事故发生在本单位所在地行政区域以外的,当事人或事故现场有关人员要立即向事故发生所在地的事故归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三)公安、消防、道路交通、水上交通、铁路交通、民航、渔业船舶、电力、水力、建筑、燃气、特种设备、工商、环保、旅游、教育、林业、人防等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要立即用电话向同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应急办)和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安委会办公室)报告,并随后形成书面材料传真报送。
  (四)区市县政府及其事故归口管理部门、安委会办公室和有关部门必须在接到事故发生报告后立即分别上报市应急办及市级事故归口管理部门、市安委会办公室和有关部门。
  (五)法律、法规规定需向省政府、省事故归口管理部门、省安委会办公室报告的各类事故,由市政府、市事故归口管理部门、市安委会办公室在规定的期限内分别向其报告。
  (六)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过程中的情况,事故归口管理牵头部门要及时向市安委会办公室续报。
  (七)事故应急处置与调查处理完成后,事故归口管理牵头部门要向市安委会办公室报送结案报告。
  四、有关要求
  (一)各区市县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要提高对事故报告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认真履行职责,及时、准确地报告各类事故,确保全市安全生产事故信息渠道畅通。
  (二)发生各类事故后,有关单位必须按照本制度规定逐级报告,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未按本制度规定报告或者隐瞒不报、谎报、拖延不报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公安机关110指挥中心、消防119调度指挥中心和海上12395搜救中心,要充分发挥社会认知程度高、反应快速的优势,主动承担各类事故的接警和处警职责,接到事故报警后,立即向同级应急办和安委会办公室报告。
  (四)事故报告通讯。市安委会办公室值班电话:83766878、13130454777,传真:83766967,联系人:于万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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