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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法律关系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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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7-2 10:35:0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幼儿园法律关系探讨
2006-06-09   
近些年,法律界对这一关系有多种界说。一种观点认为幼儿园对幼儿承担监护职责,另一种观点认为幼儿园同幼儿家长建立委托监护关系。这两种观点是从保护幼儿增加幼儿园责任的角度出发的,不排除将来出台的法律法规会支持这种观点的可能性。但是,在目前的情况下,认定幼儿园对幼儿承担监护职责没有法律依据,在幼儿园与幼儿家长没有委托监护协议的情况下,幼儿园同幼儿家长也不存在委托监护关系。

那么,幼儿园同幼儿及家长到底是一种什么关系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幼儿园应当做好保育、教育工作,促进幼儿在体质、智力,品德等方面和谐发展。”这说明幼儿园和幼儿在幼儿园管理幼儿期间是代行使教育、管理幼儿。


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七条的规定:“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下称为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配合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工作。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不承担监护职责,但法律有规定的或者学校依法接受委托承担相应监护职责的情形除外。”这说明,对幼儿园承担监护职责的是幼儿家长而不是幼儿园。


综上所述,幼儿园与幼儿是教育、管理、保护的关系,不是监护关系,也不是委托监护关系。


幼儿在幼儿园发生人身伤害事故,幼儿园应该承担什么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0条规定:“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这明确规定了幼儿园适用的是过错责任原则。


所谓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幼儿园要不要承担责任,要承担怎样的责任是以幼儿园有没有过错为前提。过错责任原则适用于一般的侵权行为。一般侵权行为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原则。幼儿家长要追究幼儿园的责任,必须承担举证责任,来证明幼儿园对伤害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但是,这并不是说幼儿园就不需要举证了,幼儿园有权利积极举证反驳幼儿家长的观点,证明自己没有过错。


幼儿园的过错责任比学校要大的多,原因:幼儿是完全无行为能力人,我国法律规定十周岁以下为完全无行为能力人,幼儿园的孩子都是在此年龄段。在国家教育部令第12号《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中规定,幼儿园可以参照执行,幼儿的行为要和其年龄和认知能力相适应。这就告诉我们,幼儿对自己的行为是不负任何责任的,幼儿在幼儿园期间出人身伤害事故,幼儿园是很难免责。


   

作者:[李明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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