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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 诉 状-故意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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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7-3 12:59:5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起   诉   状


原告:XX女 汉族 19X年生 电话
地址:大连西岗区X巷X号X
被告:XX 男 汉族 X岁 电话:X
地址:大连西岗区X路X号

诉 讼 请 求

1、判令被告赔礼道歉;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13671.90元;
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 实 和 理 由

2005年X月X日傍晚,原告正和邻居在聊天,被告提了两个啤酒瓶路过,辱骂原告并威胁殴打原告,被邻居推走。过了一段时间后,被告提了一个空啤酒瓶和一个实啤酒瓶从楼上下来,奔原告而来,右手拎着实啤酒瓶朝原告头部左侧打下,当场将原告打晕倒地,血流而下。之后原告又用啤酒瓶击打原告两下。后邻居报110,110来后又叫了120,期间原告失血很多,鲜血将原告头发、衣服大面积侵湿。120将原告送到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住院8天,花费医疗费6131.9元,护理费280元,住院伙补120元,交通费140元;之后又休养1个半月,误工费为3000元。住院及休养期间发生营养费2000元。
被告故意伤害行为给原告造成很大的精神损害,现原告仍伴有头疼、头晕症状,故另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抚慰金2000元。
现依法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此致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附:本诉讼副本2 份

起诉人:


2006年 3月20日

代理人:辽宁新华律师事务所 王希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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