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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孝敏等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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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7-9 20:00:2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陈孝敏等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  
环法〔2005〕22号
  2005-05-10

  
陈孝敏等:

  你们对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对无锡华晶上华半导体有限公司扩建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苏环管〔2004〕145号)和《关于对无锡华润晶芯半导体有限公司6英寸大规模集成电路(年产36万片)生产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苏环管〔2004〕175号)不服,向我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经审查,你们的复议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受理。

  特此通知。

  

  二○○五年五月十日

  主题词:环保 复议 受理 通知
 楼主| 发表于 2006-7-9 20:00:44 | 显示全部楼层
行政复议答辩通知书 环法〔2005〕23号

  2005-05-13

 

行政复议答辩通知书

     环法〔2005〕23号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

  陈孝敏等220余人对你厅《关于对无锡华晶上华半导体有限公司扩建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苏环管〔2004〕145号)和《关于对无锡华润晶芯半导体有限公司6英寸大规模集成电路(年产36万片)生产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苏环管〔2004〕175号)不服,向我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我局已于2005年5月10日依法受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将陈孝敏等220余人提交的《关于要求撤销江苏省环保厅违法行政行为的申请书》副本发送你厅。请你厅自收到该副本之日起10日内,向我局提出书面答复,并提交作出《关于对无锡华晶上华半导体有限公司扩建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苏环管〔2004〕145号)和《关于对无锡华润晶芯半导体有限公司6英寸大规模集成电路(年产36万片)生产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苏环管〔2004〕175号)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特此通知。

  

  二○○五年五月十三日

  主题词:环保 复议 答辩 通知

  抄送:陈孝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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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6-7-9 20:01:47 | 显示全部楼层
行政复议决定书 陈孝敏等220人
环法〔2005〕24号
  2005-08-16

  
  陈孝敏等220人:

  申请人:陈孝敏等220人

   地址: 江苏省无锡市惠河路9号

  委托代理人:史英武

  地址:江苏省无锡恒佳达律师事务所

  江苏省无锡市中山路359号吟春大厦25楼

  被申请人:江苏省环境保护厅  

  地址:南京市北京西路70号

  法定代表人:史振华厅长

  陈孝敏等220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因不服江苏省环境保护厅(以下简称“省环保厅”)作出的《关于对无锡华晶上华半导体有限公司扩建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苏环管〔2004〕145号,以下简称“华晶上华项目批复”)及《关于对无锡华润晶芯半导体有限公司6英寸大规模集成电路(年产36万片)生产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苏环管〔2004〕175号,以下简称“华润项目批复”),向我局申请行政复议。

  我局受理申请人的复议申请后,通知省环保厅提交了复议答辩书。根据各方要求,我局分别听取了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双方的意见,受理了申请人的复议补充材料和省环保厅的相关补充说明,并派员实地踏勘了现场,听取了有关技术专家的意见。我局对申请人的复议申请书及补充材料、省环保厅的复议答辩书及补充材料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一、案件起因

  江苏省无锡市惠河路9号居民陈孝敏等220人,因受隔壁工厂排放的废气和噪声污染,对省环保厅作出的苏环管〔2004〕145号华晶上华项目批复和苏环管〔2004〕175号华润项目批复不服,向我局申请行政复议。

  二、复议申请人的主要复议理由

  申请人2005年5月10日向我局申请行政复议,请求撤销省环保厅作出的华晶上华项目批复和华润项目批复。复议理由如下:

  1、省环保厅对上述两项目的批复违反法定程序

  无锡华晶上华半导体有限公司扩建项目(以下简称华晶上华项目)于2003年7月开工建设,利用淘汰生产线的车间及废气处理设备,生产能力超过8倍。省环保厅在未征求周围居民意见的情况下,就作出了华晶上华项目批复和华润项目批复,违反了环境保护法律有关 “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进行听证”的规定,上述两项目的批复属程序违法。

  2、华晶上华项目和华润项目选址错误

  该两项目周围环境现状是:西北是无锡市著名的旅游风景区锡惠公园,园内有国家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寄畅园、江苏省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天下第二泉,有江南大学的教学区及学生宿舍区,西偏北是大片的居民区,距噪声及大气污染源最近处仅约20米,东北是无锡市少年宫。两项目选址违反了《环境保护法》第18条“在国务院、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的工业生产设施”的规定;违反了《环境影响评价法》第17条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对建设项目周围环境现状及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违反了《江苏省环境保护条例》第15条规定:在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划定的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以及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不得建设污染环境的工业生产设施;不符合《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中有关“向大气排放有害物质的工业企业应布置在当地夏季最小频率风向的被保护对象的上风侧”的规定。

  3、两项目批复存在污染物年排放总量核定工作草率和概念不清等重大失误

  华晶上华项目批复中核定,该项目污染物废气氟化物年排放总量≤3.65吨,按365天24小时生产计算,每小时排放量为0.417kg/h,排气筒高度为15米,高于国家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中的二级排放标准有关氟化物最高允许排放0.10kg/h的标准。华润项目批复中核定该项目污染物年排放总量初步为废气氟≤1.514吨,而氟未列入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自然环境中氟是很难以单质形态存在的。同时,两批复中的项目集中在同一狭小区域,省环保厅未对污染集中区域同类污染物总量进行分析和限定。

  三、 省环保厅的主要答辩理由

  对申请人提出的复议理由,省环保厅提交了复议答辩书,请求我局依法维持其作出的两项目批复决定。答辩理由如下:

  1、省环保厅所作行政审批决定符合法定程序

  (1)2003年1月3日华晶上华项目申报,同年1月15日省环保厅同意该项目开展环评工作。在依法审查环境影响报告书与评估意见及预审意见的基础上,省环保厅2004年8月24日以苏环管〔2004〕145号批复同意建设华晶上华项目。

  (2)华润项目与华晶上华项目产品相同,工艺路线也基本相同。2004年2月18日申报,同年3月15日省环保厅同意该项目开展环评工作。省环保厅在依法审查环境影响报告书与评估意见以及预审意见的基础上,于2004年9月21日以苏环管〔2004〕175号批复同意建设华润项目。

  (3)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审批过程中,省环保厅已经考虑了华晶上华项目和华润项目对周边居民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在污染防治措施、公众参与、大气环境影响及卫生防护距离设定等方面对建设单位提出了严格的要求。建设单位在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过程中,通过公众问卷调查方式征求了周围居民意见。

  (4)华晶上华项目系在原无锡微电子工程及国家重点工程——908 工程的基础上,把88号厂房内原有的5英寸生产线改造为6英寸生产线,在淘汰原有5英寸生产线的基础上(年产5英寸晶圆片24万多片),将原年产18万片6英寸晶圆片扩建为年产42万片6英寸晶圆片生产规模,所有的环保设施在908工程环保设施的基础上进行改造扩容,改造扩容后的环保设施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要求。建设单位在建设过程中利用原生产线的车间和环保设施并无不妥。

   2、项目选址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和规划要求

  (1)华晶上华项目和华润项目用地从20世纪80年代起就是工业用地,2002年无锡市城市总体规划修编后仍然将该区域保留为工业用地;且两项目均位于无锡市政府2002年批准建立的无锡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所属的无锡微电子高新技术工业园区内,不在法律规定的“国务院、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也不在“居民区、学校、医院和其他人口密集区域内”,项目选址符合无锡市城市发展规划。

  (2)省环保厅在审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考虑到该工业区周边有锡惠公园、江南大学、少年宫、居民区等环境保护敏感目标,在污染防治措施、大气环境影响及卫生防护距离设定等方面,要求建设单位必须确保建设项目污染物达标排放。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中,虽未明确提及惠河路9号居民区,但在环境影响评价中已考虑了居民区应执行的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3)华晶上华项目依托908工程技改扩建,选址合理。无锡市人民政府2000年8月30日批准建设无锡微电子高新技术工业园区时,其“当地夏季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并无申请人所在居住点,申请人所在居住点是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政府2002年7月11日在工业园区“夏季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批准建设,选址不合理。在居住点既成事实的情况下,省环保厅在审批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对建设单位提出了严格要求,居住点位于建设项目设定的卫生防护距离之外,且其环境空气质量仍可以满足相应环境功能要求。华晶上华项目的有害气体无组织排放源为原料贮存库,在以原料贮存库为中心的100米卫生防护距离范围内,均为无锡华润电子有限公司企业用地,无环境敏感目标。

  3、污染物年排放总量核定问题说明

  省环保厅认为,苏环管〔2004〕145号华晶上华项目批复中核定的氟化物的排放总量是该扩建工程14个排气筒排放量之和,不是1个排气筒的年排放总量,因此不存在超标现象。

  苏环管〔2004〕175号华润项目批复中“氟”的概念就是指“氟化物”,为避免误解,省环保厅已行文更正。

  省环保厅认为,对该污染集中区域同类污染物总量进行分析和界定,是微电子高新技术工业园区区域环评的工作内容,非单个建设项目环评所考虑的问题。在核定项目污染物排放总量时,已考虑了同类污染物叠加问题。

  我局经审理后认定的事实和证据:

  一、关于项目选址

  华晶上华项目和华润项目位于2000年8月30日无锡市人民政府批准在中国华晶电子集团公司区域内建立的无锡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所属无锡微电子高新技术工业园区内,其中华晶上华项目是在原国家重点微电子工程——908工程的基础上改造扩建的,原有生产厂房与环境污染治理设施基本未变。中国华晶电子集团公司是20世纪90年代之前我国重要的半导体生产基地,国家“六五”重点工程-彩电线性集成电路引进工程、“七五”重点工程-无锡微电子工程及国家重点微电子工程-908工程均在该区域内,自20世纪80年代起该区域用地一直为工业用地。在2002年5月30日无锡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无锡市城市总体规划修编方案及2002年11月江苏省人民政府报请国务院审批的无锡市城市总体规划中,仍将该区域保留为工业用地。因此,该区域不在法律规定的“国务院、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项目选址符合无锡市城市总体规划,可以认定。在国务院未对江苏省人民政府报请审批的无锡市城市总体规划进行修改前,现有规划应继续适用。

  惠河路9号是由滨湖区河埒镇锡山村谢巷老村改造的农民住宅项目,2002年3月经无锡市计委批准立项,2003年建成入住。住宅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中,在地理位置上表述为“东以华晶电子集团公司围墙为界”、“东面与华晶集团的科研用房相隔5米”,在外界环境对小区的影响中表述为:“位于东面的华晶集团科研用房无废气排放,噪声能达到GB12348-90中的Ⅱ类标准,且距离科研用房最近的4#居民楼为7米,经距离衰减后,基本无影响。”在评价结论中未提及华晶上华公司可能对该区域环境质量产生的影响。

  经现场核查,距离华晶上华项目最近的居民楼与公司围墙基本无距离,围墙上的蒸气、水管道紧贴居民楼窗户,在2004年6月、7月华晶上华项目和华润项目分别报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中均未提及该住宅项目。2004年年底华晶上华项目试生产后,周围居民即开始投诉污染问题。

  我们认为,华晶上华项目和华润项目选址符合无锡市城市总体规划。存在的主要问题是,第一,无锡市城市总体规划中该微电子工业园区与居民区紧邻,南面和西面为居民区,北面为少年宫,中间未设必要的过渡地带,规划布局不够合理。第二,在住宅项目选址与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以及华晶上华项目和华润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对建设项目可能对该居民区产生的环境影响考虑不足。华晶上华项目和华润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有关现状调查评价中,未将惠河路9号4栋居民楼作为环境敏感目标,并提出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公众意见调查中未征求与项目紧邻的惠河路9号居民楼居民的意见;而且未按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的要求,对项目排气筒的高度提出合理性分析。

  二、关于审批程序

  根据省环保厅提交的答辩材料,省环保厅是按照法定程序在法定时间内作出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决定的。华晶上华项目属扩建项目, 2003年1月15日省环保厅同意建设单位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2004年8月24日省环保厅批准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同意项目建设。华润项目属新建项目,2004年3月15日省环保厅同意建设单位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同年9月21日省环保厅批准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同意项目建设。建设单位在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时,已以调查问卷的方式征求了周围居民意见,省环保厅在批复两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也考虑了项目可能对周边居民造成的环境影响,在污染防治措施、大气环境影响及卫生防护距离设定等方面对建设单位提出了严格要求。以上有两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和省环保厅对报告书的批复为证,可以认定。因此,申请人提出的关于省环保厅违反审批程序的理由不能成立。

  三、关于污染物排放总量核定

  省环保厅认为,苏环管〔2004〕145号华晶上华项目批复中核定的氟化物的排放总量是该扩建工程14个排气筒排放量之和,不是1个排气筒的年排放总量,不存在超标现象,具体计算过程已在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中列出。经专家验证,可以认定。

  苏环管〔2004〕175号华润项目批复中“氟”的概念是指“氟化物”,对此省环保厅2005年5月16日已行文更正,可以认定。

  四、主要证据

  以上事实,有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在中国华晶电子集团公司区域内建立无锡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所属无锡微电子高新技术工业园的批复》(锡政发〔2000〕247号)、《无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无锡市城市总体规划(2001-2020)修编方案〉的决议》(2002年5月30日无锡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报请审批无锡市城市总体规划的请示》(苏政发〔2002〕141号)、江苏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申报(登记)表(工业类)——华晶上华扩建工程项目、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对无锡华晶上华半导体有限公司扩建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苏环管〔2004〕145号)、江苏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申报(登记)表(工业类)——华润6英寸大规模集成电路生产线项目、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对无锡华润晶芯半导体有限公司6英寸大规模集成电路(年产36万片)生产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苏环管〔2004〕175号)、《无锡华晶上华半导体有限公司扩建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无锡华润晶芯半导体有限公司6英寸大规模集成电路(年产36万片)生产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无锡市滨湖区河埒镇锡山村谢巷老村改造农民住宅项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关于对无锡华润晶芯半导体有限公司6英寸大规模集成电路(年产36万片)生产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的补充说明》(苏环便管〔2005〕102号),可以认定。

  五、复议决定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28条的规定,我局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如下: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对无锡华晶上华半导体有限公司扩建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苏环管〔2004〕145号)、《关于对无锡华润晶芯半导体有限公司6英寸大规模集成电路(年产36万片)生产线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苏环管〔2004〕175号)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我局予以维持。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在审查两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过程中,对环境影响报告书未将项目周围新建居民楼作为环境保护敏感目标加以考虑的失误未能及时发现并纠正,且在批复决定中存在用词不准确问题,这些问题虽然事后都采取了改正措施,但仍应引以为戒,切实加强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请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将无锡市城市总体规划中存在的问题向江苏省人民政府报告,并请江苏省人民政府督促无锡市人民政府和无锡市有关部门,妥善处理本案有关事宜,认真解决城市发展近期规划与远景规划的协调统一问题,下决心解决规划中存在的环境问题,确保环境功能区环境质量达到规定的标准,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陈孝敏等220人,如对本复议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以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五年八月十六日

  

  主题词:环保行政复议决定书

  抄送:江苏省环境保护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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