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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手记:]从两起银行败诉案件看银行存在的隐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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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5-7-31 11:11:2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文 / 李 力  发布时间:2004-02-06 14:46: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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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银行在资金管理中也发挥出越来越大的作用。但因为银行在自身管理或防范风险意识和措施上还存在着漏洞,所以,银行在金融信息安全上也面临着严峻的挑战。
  中国农业银行北京市某支行就因为未查出他人持盖有伪造印鉴的汇票申请书划走款项,因而遭受了10余万元的损失。北京市丰台区法院连续受理两起类似的案件。

               银行遭遇假印鉴

  1999年9月,北京某商贸公司在农行某支行设立了基本帐户,并在该行预留了“北京某商贸有限公司财务专用章”及“某某某印”的印鉴。

  2002年11月11日,不知何人持中国农业银行汇票申请书假冒该商贸公司名义从农行某支行该商贸公司设立的帐户中划走了60 000元,并支取手续费11元,合计为60 011元。该商贸公司在当月对帐时,发现这笔款项从该商贸公司的银行帐户上“失踪”了。经与银行核对,才知系他人以自带汇票形式伪造该商贸公司印章将钱款汇走。

  商贸公司认为,是由于银行的工作失误,才造成自己公司财产损失。因此,将该银行告上法庭,要求被告赔偿60 011元,并支付该商贸公司营业损失5000元。  

  巧的是,整整一个月后,即2002年12月11日,上述一幕在同一个银行又重现了。

  北京某商贸中心比北京某商贸公司早3个月在农行该支行开立帐户。2002年12月11日,该银行依据来人所持盖有的“北京某商贸中心财务专用章”和“XXX印”的汇票委托书,将该中心帐户上的58 000元,汇到了西安市某商贸有限公司的帐户上。

  2002年12月16日,该中心财务人员突然发现帐户上少了58 000元,即与该银行进行了沟通,但双方未就赔偿问题达成协议,以致该银行又一次坐到了法院的被告席上。

               法院依法断案

  两次庭审,农行某支行的答辩口径一致:我行办理该笔汇票业务时,按照有关规定对汇票各要素进行了审查,特别是对汇票上的印章与客户预留银行的印鉴进行了折角核对,全部无误后才办理了汇票业务。我行无工作失误,故不同意其诉讼请求。

  庭审中,北京市丰台区法院分别两次委托北京市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对两案汇票委托书上所盖的争诉印章与两个公司在农行某支行预留印鉴是否同一进行了鉴定。2003年1月21日,北京市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经检验,发现两案的汇票委托书上所盖的印章印文与预留印鉴上的印文在相同字的搭配位置、笔画形态及倾斜方向等特征上存在明显差异,汇票委托书上的印章印文与预留印鉴不是同一枚印章所盖。

  法院认为,两个公司向农行某支行申请开立帐户,农行某支行接受其申请并开立帐户,由此双方建立了银行结算合同法律关系,农行某支行应当按照两个公司的委托进行结算。农行某支行在处理争讼汇票业务时,应当识别汇票上签章的真伪性。但该行没有尽到严格审查的义务,未能识别出伪造的票据而错误付款,给两个原告造成了损失,应当予以赔偿。赔偿后,农行某支行有权向伪造者追偿。致于某商贸公司提出的赔偿5000元营业损失,法院认为,原告该公司未向法院提供证据,因此,法院不予考虑。

  丰台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57条以及其他相关的法律规定,支持了两个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中国农业银行北京市某支行分别赔偿原告北京某商贸有限公司财产损失60011元;赔偿原告北京某商贸中心损失58 000元。

一审宣判后,两案的原被告双方都表示服从判决。

               银行是否有过错

  从银行的存款人义务来看,银行有义务按照国家的法律以及合同的约定,审查提款人有关单据、身份证明,履行谨慎支取存款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57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9条规定:“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未能识别出伪造、变造的票据或者身份证件而错误付款,给持票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承担责任后有权向伪造者、变造者依法追偿。”

               银行识别有难度

  高科技伪造手段大大增加了银行通过肉眼识别的难度,使银行规避存款诈骗的风险极为困难。但现行的法律制度又赋予银行极为严格的审查义务,而且以审查的后果为最终的判断标准,实际上,将票据风险在很大程度上转移给了银行。在立法角度看,从社会主体对犯罪防范的可能性以及实际操作能力来说,它有一定的合理性。但从现行技术水平来说,银行的防范工作还有一定的局限性,甚至存在漏洞。比如,银行对印鉴的管理。

           银行与储户应共同加强防范意识

  1.开户单位持开户许可证到所选择的金融机构办理开户手续,开户单位在填写开户单位名称时注意,一定要使用法定的注册名称或法定注册名称的规范化简称,并与预留银行印鉴的单位名称相符,避免在以后的结算活动中引起不必要的麻烦,也不给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

  预留银行印鉴是开户单位据以委托银行办理资金收付与签发结算凭证、进行结算活动的依据。开户单位务必要严格管理有关的结算凭证和印章,防止别人盗用和伪造。

  2.银行首先要通过严格的内控机制来督促员工认真履行审核单据的职责;其次,要提高对单据以及身份证识别的能力,改进有关技术;第三,加强各项管理职责的完善并落实到位。如,中国建设银行曾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印鉴卡管理的若干规定”;第四,现在,有人提出借鉴发达国家经验,对于一些自身难于承受的风险通过“保险”、“专项风险基金”等机制来降低和转移风险。这也不失为一种降低防范金融风险成本的尝试。

  3.发挥法律保障的作用。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保障金融安全,已成为当前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任务,这也是人民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为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提供司法保障的重要方面。法院可以通过发挥审判职能,最大限度地保护存款人和其他债权人的利益,保障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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