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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转籍、过户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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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7-15 11:06:0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车辆转籍、过户有关规定

1、车辆档案符合国家对该种机动车新车注册登记管理的政策规定。
2、在1993年9月4日国家统一规定实施前领取车辆牌证的,须有海关的进口货物凭证或缉私部门的处罚决定书;在1993年9月4日国家统一规定实施后领取车辆牌证的,须有海关的《货物进口证明书》或全国统一的《没收走私汽车、摩托车证明书》,方可在全国范围内办理转籍、过户。
3、对省内罚没并核发《车辆办牌许可证》的车辆,只准在省内转籍、过户。
4、经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同意入户的进口(敏感)车辆(包括粤O、粤警车辆),经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批准转出正档案的,可在省内转籍、过户。
5、合肥汽车制造厂(飞鹤牌)生产的进口散件组装汽车,1996年4月5日后入户或由外省转入我省的均不予办理转籍过户;河北新凯汽车制造有限公司(新凯牌)、浙江省邮政车辆厂、警兴汽车制造厂(警兴牌)、保定市长城汽车工业公司(长城牌)、广东金徽汽车改装厂(金徽牌)生产的进口散件组装车辆,1996年5月23日后入户或由外省转入的不予办理转籍、过户。
6、除第五点规定的车型外,在1996年9月10日实施公安部《关于暂停办理进口散件(组)装车辆牌证和签发〈没收走私汽车、摩托车证明书〉的通知》文件前领取车辆牌证的,可以办理转籍、过户;在1996年9月10日后领取牌证的,一律不予办理转籍、过户手续。
7、所有已核发牌证的进口散件组装车辆均只能在本省内转籍、过户,迁往外省或外省迁入的,暂不予办理。
8、对进口机动车入户未满两年,但涉及经济案件,经法院判决财产所有权转移,档案资料齐全,符合规定的可以办理转籍、过户。
9、进口机动车、国产(敏感)车辆过户、转籍,由省公安厅车辆管理所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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