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约(promise of marriage)是指男女双方以结婚为目的而作出的事先约定,也叫婚姻的预约或叫订婚。婚约的形成始于何时无可考证,它是在社会历史发展过程中逐渐形成的。早期的婚约是具有很强的法律约束力的。公元前1700多年的《汉谟拉比王法典》中就有对婚约的规定,该法典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倘自由民取妻而未订契约,则此妇非其妻。”我国古代也曾将婚约问题规定在法律中,如《明律•户律》规定:“……若许嫁女已报婚书,及有私约。而辄悔者,笞五十。虽无婚书,但曾受聘财者亦是。若再许他人,未成婚者杖七十,已成婚者杖八十。后定娶知情同罪,财礼入官。不知者不坐。追还财礼。女归前夫。前夫不愿者,倍追还礼给还。其女仍从后夫。男家悔者罪亦如之,不追财礼。”①从这里可以看出,婚约问题历史悠久,根深蒂固,直至今天其影响仍然很大。最高人民法院在制定关于适用婚姻法的司法解释(二)之前,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时,群众意见最多、最集中又是最难统一的就是解除婚姻或者婚约的彩礼是否返还的问题。因此,要妥善解决社会生活中的婚约纠纷,就必须从中外各国对婚约的法律规定上,并结合中国传统习俗文化来寻找其最佳方案。